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12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20,016,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800,640元。
公司全部股东的红利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的人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法律法规,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法律法规,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即公司依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36元。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依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相互连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几个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能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的人,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公司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 特别风险提示:尽管公司购买的产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但仍不排除因市场波动、宏观经济及金融政策变化、操作风险等原因引发的影响收益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购买了“挂钩型结构性存款CSDVY202216742”,详细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购买了“挂钩型结构性存款CSDV202216743”,详细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购买了“挂钩型结构性存款CSDV202216743”,详细情况如下: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企业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赞同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企业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具体内容参见2022年4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本次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拟购买的产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保最低型理财产品,风险可控。产品存续期间,公司与受托方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控资金的安全性。企业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做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尽管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但仍不排除因市场波动、宏观经济及金融政策变化、操作风险等原因引起的影响收益的情况。
1、财务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针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由财务负责人进行审核后提交公司管理层审批。
2、财务部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 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 资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做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并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本次购买的打理财产的产品是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适度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开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且本次委托理财的产品类型为保本保最低收益型,理财期限较短,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打理财产的产品。
1、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要求。上述议案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能大大的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注1:最近12个月内单日最高投入金额139,070,000.00元发生在前一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的授权时间范围内,前次授权总额度为不超过31,000万元,不超过该额度。
截至本公告日(含本次理财),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累计余额69,730,000.00元人民币,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的授权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