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体系最近几年成为了国家监控的重点,就医药企业的自身问题而言,主要存在偷税漏税、医疗腐败、商业机密保护等问题,今天我们主要以商业机密保护体系合规的视角对有关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法律意义上的商业机密与一般意义上的商业机密并非是一样的概念,构成商业机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秘密性,即该商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为容易所获取;二是保密性,即权利人已经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三是价值性,即该商业机密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或竞争优势。
据调研所了解的情况,医药企业的商业机密大部以研发阶段、生产环节所反映出来的技术信息为主,例如,研发阶段的有关数据、中间体、药物活性成分等的结构式及药品配方,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参数、设备条件图、操作规程、特定设备型号的选取、具体操作步骤或步骤间的组合方式、关键零部件的形状、结构、组合、公差等等,此外还会涉及到经营模式、销售渠道、财务数据、招投标信息及经营销售的策略等经营类信息。
当前,导致医药企业之商业机密被侵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员流动带走商业机密,二是商业间谍窃取商业机密,三是计算机网络入侵获取商业机密,四是管理不善造成商业机密泄露,五是发表学术论文泄露秘密,六是散发产品介绍泄露秘密,七是商业合作中,合作伙伴违规披露、使用商业机密。就侵权方式来说,在医药行业,目前主要存在 “员工转存技术信息”、“非法获取型”、“披露型”、“跳槽泄密型”、“自立门户型”、“内外勾结型”六种典型的侵犯商业机密行为模式。
第一种是员工转存技术信息的行为模式,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办理的赵某侵犯商业机密罪一案为例,被告人赵某原系某疏浚技术装备公司销售部员工,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私自将大量公司文件存储于移动硬盘内,并在离职后带离公司,这中间还包括涉案技术信息及图纸。经鉴定,该设计图所记载的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某疏浚技术装备公司曾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发送邮件、设置电脑开机提醒等多种方式对公司的商业机密采取了保护的方法,并且为该项目向国外某公司支付整体设计费。某疏浚技术装备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第二种是非法获取型的行为模式。鑫富公司(现已更名为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D-泛酸钙的公司,公司发明所有的“微生物酶拆分制备D-泛解酸内酯及用于生产D-泛酸钙与D-泛醇”技术获得了2003年度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被告B公司为提高生产D-泛酸钙的生产技术和能力,派公司保安部部长、被告姜某物色原告鑫富公司职工马某,实施非法获取原告鑫富公司生产技术和信息材料的行为。
第三种是以申请专利的方式对外披露商业机密的行为模式。实践中,商业机密被他人以专利申请的方式对外公开和披露是很常见的侵权形式,权利人在追究被诉行为人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后,往往还会继续争夺“专利”的权属。
2013年8月8日,天津青松华药医药有限公司(下称“青松公司”)与韩国东都物产株式会社签署《技术转移及保密、销售协议》,约定东都物产所有的“氟氧头孢钠”制剂等产品的秘密技术信息许可给青松公司在中国境内生产相应产品(独占实施权)。2018年6月4日,东都物产将“氟氧头孢钠”保密工艺所有权转让给青松公司。2013年11月16日,青松公司与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民公司”)签订《委托加工生产协议》,约定青松公司委托华民公司使用涉案“氟氧头孢钠”保密工艺生产产品,华民公司对保密工艺承担保密责任。
2014年8月,青松公司向华民公司提供“氟氧头孢钠”的保密工艺,2014年9月30日,华民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号为ZL6.6的“高纯度氟氧头孢钠制备工艺”专利申请,于2016年9月28日被授予专利权。该项专利方案包括四个步骤:专利技术方案包括四个步骤:a、成酸反应;b、水洗、萃取、无菌过滤技术;c、溶析结晶;d、将c步所得物过滤,所得滤饼经洗涤、干燥、得氟氧头孢钠结晶。
第四种是跳槽泄密型的行为模式。“跳槽泄密型”指原单位员工在跳槽到与原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种类型的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后,依据其在原单位掌握的商业机密,在现单位开展相关业务。侵犯权利的行为主体一般与原单位签署有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
张某某于2009年入职山西吉呈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呈公司),历任该公司副总经理、生产部经理及工艺总工等职务,掌握公司专利产品羟丙甲纤维素空心硬壳胶囊(简称植物胶囊)的详细生产的基本工艺流程及参数等技术秘密。期间,吉呈公司为防止技术秘密外泄,曾多次与被告人张某某签订《保密协议》。2013年,被告人张某某从吉呈公司辞职后,为牟取经济利益,化名李银龙受雇于山东赫尔希胶囊有限公司(简称赫尔希公司),使用吉呈公司的技术秘密,指导赫尔希公司生产出了和吉呈公司成分同一的植物胶囊,给吉呈公司造成了约402.63万元损失(吉呈公司从2012年到2015年的产品研制费用)。
此外,山东赫尔希胶囊有限公司系山东赫达公司的子公司,于2014年3月份登记成立,开始对纤维素植物胶囊项目来投资研发。张某某在向吉呈公司辞职前即与赫达公司有接触。2015年11月吉呈公司人员参加在南京举办的中国药品交易博览会时发现山东赫尔希公司在展会上推出的产品与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相同,随后报案。
第五种是自立门户型的行为模式。自立门户型”指原单位员工利用自己掌握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原单位商业机密,违反保密义务自己开设与原单位业务相似或相同的公司。
张一(化名)系台州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得公司”)的员工,在迈得公司工作期间,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负责公司机器研究开发,利用工作上便利,秘密窃取了该公司“三通滴斗乳胶帽自动组装机”的有关技术图纸资料。离职后,成立福丰公司。从福丰公司成立至2013年10月31日,该公司以每台20万元左右的价格将生产的“三通滴斗乳胶帽自动组装机”陆续销售给湖南平安医械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益康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等20多家企业,共计销售40台。经浙江武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造成迈得公司损失达人民币541万元。
第六种是内外勾结型的行为模式。不同于上述行为模式,在“内外勾结型”犯罪模式中,存在与被侵权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另一方,以提供技术上的支持、物质奖励、许诺职位等方式贿赂、利诱被侵权单位员工违规窃取、或违约披露被侵权单位的商业秘密。
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抗公司)为开展维生素E生产项目,向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和成公司)员工俞科购买技术信息,俞科遂将其在工作期间接触到的维生素E中间体——橙花叔醇生产技术信息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福抗公司。此后,俞科跳槽至福抗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并将其从山东新和成公司私自拷贝的606车间技术资料以及从该公司车间主任梁百安处偷拷的603车间技术资料使用于福抗公司维生素E中间体的研发中。福建省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欣公司)成立后,福抗公司的维生素E项目组转移至海欣公司,俞科也跳槽至海欣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海欣公司明知俞科和福抗公司的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仍然使用俞科设计的工艺流程图、设备条件图等进行工程设计,并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生产了大量维生素E产品。新和成公司以福抗公司、海欣公司、俞科共同侵害其技术秘密为由诉至法院。
当前医药行业竞争加剧,竞争对手为了获取商业机密,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非法获取商业机密,商业伙伴借合作之名,可能会违约滥用技术秘密,公司高管、高级技术人员跳槽,或离职创业,可能会带走了技术秘密,这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都增大了商业机密被侵犯的概率。然而,很多企业却轻于管理,对商业机密保护意识不强,对商业机密的管理制度缺失,甚至公司缺少知识产权法务团队,对商业机密欠缺认识。因此,管理层常认为事前做好商业机密体系合规建设是杞人忧天,仅当商业机密被侵犯时,再考虑采用法律途径来维权。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本就存在维权难,侵犯权利的行为隐蔽,调查取证难度大的特点,其需先梳理秘点,明确商业机密的内容,再明确商业机密的权属,再对商业信息进行秘密性分析,辨析秘点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否不为容易所获取,其后作同一性分析,权利人所主张的秘点与被告所使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尔后,分析权利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判断权利人所主张的秘点有没有价值性,最终判断行为人之涉案行为有没有正当性。总体来说,通过诉讼途径救济,程序繁琐,维权成本,耗时长。司法实践中,常见公司的核心商业信息被侵犯了,才四处找律师支招,才想起以侵犯商业机密为诉由进行维权。但往往由于公司此前并未对涉诉的信息以商业机密的形式进行保护,故在秘点梳理、公知性证明、保密性等关键要件上屡屡达不到法律要求,最后导致未能立案成功,即使案件走进了诉讼环节,也以败北告终者居多。
为了降低企业商业机密被侵犯的风险,我们提议医药企业对自身的商业机密保护体系进行合规建设。以法律服务为主体,结合保密科学技术赋能,以法律+科技的方式实现深层次的商业机密保护。企业要重视商业机密保护,强化商业机密保护的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商业机密保护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自身的合规体系。同时,要加强员工素质培训,加强员工的保密责任意识。此外,强化企业的法律服务队伍,支持维权、敢于维权与善于维权。科技赋能也必不可少,利用先进的软件技术降低商业机密被侵犯的可能,让敏感的商业机密安全存储、流通,让一切使用、接触、外泄信息的操作有迹可循,使得业务流与商密流可以有明显效果地运作,实现防范他人侵犯商业机密,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目标。
具体来说,医药企业要将商业机密保护体系建设放到企业战略的重要位置,设立独立的商业机密保护组织机构,确定组织机构的职责、工作范围及运行机制,制定公司商业机密管理的制度及办法,通过机制制度与组织保障实现人员流、物理流及信息流“三流环流”闭合。
在人员流上,对涉密人员进行识别与管理,对员工的入职、在职、离职进行风险管控,入职前背调,告知其不得使用前公司的商业机密,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在职时,加强保密教育,通过发放员工保密手册,开展保密讲座、发放保密调查问卷进行考核等形式,提升员工对核心商业信息的保密意识;离职前,离职商密面谈,增删合同中的保密条款,重新签订保密合同,告知保密义务,回收相关权限,交接商密,对离职人员交回的电脑、移动存储设备、专用工具等,在回收登记时应及时指令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查验,以确认是不是真的存在删改、清除、复制、格式化等不正常行为,以及对离职员工的流向进行跟踪。
在物理流上,对办公电脑、智能手机、纸质文档、产品、移动存储介质来管理,对于存放商业机密载体的房间上锁、悬挂警示牌、贴警示标语,设置保密区域告示,设置授权模式,限制人员进入保密区域,设置信息系统权限,定期对IT终端、网络来管理安全保护,对商业机密的载体(例如纸张、胶卷、胶片、磁带、光盘、U盘、硬盘等)进行管理。
在信息流上,撰写一套商业机密清单,对商业机密定密分级,确定商业机密的保密期限,确定商业机密接触人员范围,对需要用计算机网络系统或数据库的相应人员,要做好权限分配,设置什么级别的人能进入系统。对于特别的信息,规定什么级别的人能接触,什么级别的人可以查阅、复制,要有明确的权限划分。依据公司情况,确定具体的归档流转要求,规定员工不得出入非授权涉密区域,不得登陆未授权账户或系统,不得以不当方式获取涉密资料、涉密物品,不得超范围、超权限接触涉密资料、涉密物品,不得擅自披露企业未公开的信息。
结语:医药企业处在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高新行业,重要的商业信息往往与产品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密切联系,商业机密作为医药企业其中的非货币性资产,系医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商业机密被侵犯或陷入商业机密纠纷,将会导致公司竞争优势丧失、市场占有率下降,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甚至会直接让企业陷入倒闭的生存危机。因此,企业应尽早对商业机密保护体系进行合规建设,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建立相关制度和管理指引,及时对相关创新成果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