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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罚款1225万元、行政拘留!鲤城一公司私设暗管偷排废水
来源:米乐网页版登录  发布时间:2024-02-17 05:51:38   浏览 91 次

  原标题:以案释法 罚款12.25万元、行政拘留!鲤城一公司私设暗管偷排废水

  2023年6月14日,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泉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楼顶设置的污水处理设备运行异常,公司负责人解释近期生产订单减少,生产废水回收利用。执法人员爬至五楼水塔,发现水塔底部破损,处理完的生产废水无法达到回收利用设计条件。

  执法人员沿着埋设的排污管道来到四楼冲版洗版的工序区域,仔细检查集水池和外部管道的连接关系,最终发现在集水池到污水处理设施中间的连接管道设置了一个三通阀门,生产废水经三通阀门南侧连接管道混流到生活垃圾污水的管道,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一楼的市政污水管网,涉嫌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

  鲤城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单,结果显示为:三通阀门南侧的连接管道(暗管)内积液COD为2750mg/L,超过GB8978-1996《污染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排放限值(COD为500mg/L)。

  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和采集水样监测结果,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认为当事人涉嫌存在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责令限制该公司冲洗网框工序生产经营活动。

  泉州某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同意对私设暗管排污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根据该公司排污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规定,考虑该公司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方面因素,并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计算,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2.25万元。

  依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闽环发〔2015〕5号)中“以规避监管为目的,不经法定排放口或未建设规范的排放口,而是利用其他开放式或封闭、半封闭的沟、渠非法排放污染物进入外环境的,无论该沟、渠是否硬化、是否利用隐蔽时段或隐蔽方式排污,均属于‘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文件精神,泉州某服饰有限公司的排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拘留。

  企业妄图掩人耳目、私设暗管,实则是自作聪明,以身试法,到最后只能是自欺欺人,搬石头砸自己的脚。企业一定严格按照环评文件要求,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做好生产废水的收集处理,并强化日常管理,确保出水达标,落实自查机制和台账登记,严禁未经治理直排、私设暗管偷排、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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