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拟置换资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公司截至置出资产交割日的全部员工随资产同时转移或继续保留至标的子公司。由此产生的员工安置的所有费用,均由四通股份控制股权的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担。公司(包括本部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在岗职工、待岗职工、内退职工、离退休职工、停薪留职职工、借调或借用职工等,下同)的劳动关系、组织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党团关系)、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其他依法应向员工提供的福利,和公司与员工之间有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协议、约定、安排和权利义务等事项均由标的子公司继受或继续承担,原有劳动合同及其他有关协议的条款继续履行,员工工龄连续计算,薪酬待遇不变;标的子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对员工做合理安置并社会保险。
因置出资产交割日前相关事项而导致的公司(包括本部及其分支机构)与其员工之间全部已有或潜在的任何劳动纠纷、置出资产交割日前上市公司(包括本部及其分支机构)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支付的经济赔偿金,或公司(包括本部及分支机构)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或住房公积金而引起的有关补偿、赔偿、行政处罚等事宜,均由标的子公司以及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支出;如因该等事项给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标的子公司以及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按公司要求,向公司作出全额且及时的现金赔偿,为避免疑义,置出资产取得的收益应优先用于偿还该等款项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指定的第三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这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这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康恒环境全体股东,即磐信昱然、龙吉生、朱晓平、卓群环保、康驭投资、祺川投资、康穗投资、李剑云、李舒放、张灵、高宏。
这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认购方式:康恒环境全体股东以其持有的康恒环境100%股权认购。
这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8年8月22日)为定价基准日,经协商,这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的发行价格为9.0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四通股份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在这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新增股份发行日期间,四通股份如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这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上述最终发行价格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价格为准。
根据这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各方确定本次发行新增股份数量为851,540,363股,康恒环境全体股东将按照其在康恒环境的持股比例,取得四通股份本次发行的股份,其中,上市公司向磐信昱然非公开发行502,386,781股股份,向龙吉生非公开发行93,796,033股股份,向朱晓平非公开发行64,887,916股股份,向卓群环保非公开发行26,469,396股股份,向康驭投资非公开发行14,870,291股股份,向祺川投资非公开发行31,196,074股股份,向康穗投资非公开发行85,153,955股股份,向李剑云非公开发行15,612,685股股份,向李舒放非公开发行15,749,209股股份,向张灵非公开发行851,535股股份,向高宏非公开发行566,488股股份。上述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份数为准。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新增股份发行日期间,四通股份如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发行新增股份数量将根据调整后的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根据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的差额及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经计算不足1股部分对应的资产,磐信昱然、龙吉生、朱晓平、卓群环保、康驭投资、祺川投资、康穗投资、李剑云、李舒放、张灵、高宏无偿赠予四通股份。
磐信昱然、龙吉生、朱晓平、康驭投资、康穗投资、卓群环保、祺川投资、李剑云、李舒放、张灵、高宏承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于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在上述期间内,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新增股份或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该等股份的锁定期与上述股份相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上述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前述本次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数量计算)。
同时,在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时,若磐信昱然、龙吉生、朱晓平、康驭投资、康穗投资、卓群环保、祺川投资、李剑云、李舒放、张灵、高宏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上述锁定期将延长至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为避免疑义,磐信昱然、龙吉生、朱晓平、康驭投资、康穗投资、卓群环保、祺川投资、李剑云、李舒放、张灵、高宏承诺,若《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的业绩承诺期发生顺延的,各方将协商签署补充协议确认进一步延长上述锁定期事宜。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如发行对象中的自然人股东、有限合伙企业性质股东的合伙人或有限责任公司性质股东的股东同时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该等自然人还需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需要进一步履行的限售承诺。
发行对象同意并承诺,在上述各自的股份锁定期内,若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新增股份或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该等股份的锁定期与上述股份相同;如前述关于这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四通股份的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与中国证监会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发行对象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对象同意并承诺,上述各自的股份锁定期安排不影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利润补偿的实施,即发行对象如需进行股份补偿时,上市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发行对象相应数量股份的锁定,专门用于进行利润补偿。
这次发行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由四通股份新老股东按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持股票比例共同享有四通股份这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置入资产在过渡期如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的部分由上市公司享有。置入资产在过渡期如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康恒环境全体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分别承担,并以现金方式向康恒环境补足
根据四通股份与康恒环境全体股东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交易对方承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康恒环境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拟实现的扣非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50,000万元、70,000万元、90,700万元,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10,700万元。如果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对盈利预测承诺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四通股份应分别在业绩承诺期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四通股份进行年度审计,并对康恒环境当期实际扣非净利润予以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若在业绩承诺期任一会计年度末,截至当期期末的累积实际扣非净利润低于当期期末累积承诺扣非净利润,应由交易对方按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各自持有康恒环境的持股比例以其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的四通股份进行股份补偿;当股份补偿总数达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后,不足部分,可以以现金方式来进行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且交易对方已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履行补偿义务(如有)后,交易各方应共同协商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康恒环境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公告前一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后30日内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四通股份应在标的股份登记至新设合伙企业名下的全部手续办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将新增股份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所需的全部资料。
四通股份控制股权的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向新设合伙企业转让标的股份。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至有限合伙企业名下之日期间,若四通股份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的,则四通股份控制股权的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的对应于标的股份部分的新增加股份应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过户给有限合伙企业,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
四通股份控制股权的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向有限合伙企业转让其合计持有的1,333.40万股上市公司股票,作为康恒环境全体股东同意四通股份将置出资产直接过户给四通股份控制股权的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交易的对价。
四通股份控制股权的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置入资产交割日后20个工作日内且不晚于新增股份交割日,完成办理将标的股份登记至有限合伙企业名下的全部手续。
康恒环境全体股东同意,自标的股份于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其有限合伙企业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对外转让。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上述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前述本次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数量计算);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若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新增股份或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该等股份的锁定期与上述股份相同;如前述关于本次股份转让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与中国证监会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有限合伙企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有效期为四通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如果四通股份已在该期限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核准文件,则该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日。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本次重大资产置换的拟置出资产由上市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蔡镇城、蔡镇茂、李维香、蔡镇锋、蔡镇通、蔡镇煌、蔡怿旬、蔡怿烁指定的第三方最终承接。因此本次重大资产置换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磐信昱然将成为上市公司控制股权的人,龙吉生、朱晓平、康穗投资将成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因此,这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系上市公司与潜在控制股权的人及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综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4、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会引起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为磐信昱然、龙吉生、朱晓平、卓群环保、康驭投资、祺川投资、康穗投资、李剑云、李舒放、张灵、高宏持有的康恒环境100%的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需要获得相应的批复。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涉及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的审批事项,已在《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没办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三)交易对方合法持有康恒环境100%股份,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该等持股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标的资产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有利于继续提升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更有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情况,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可能会引起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况。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主要营业业务将变更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情况,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综上,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5、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安排,公司董事会依据真实的情况及对标的资产进行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依据真实的情况及对标的资产进行自查论证后认为:康恒环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在主体资格、规范运行、财务会计、募集资金运用方面的要求,且不具备《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下述情形:
(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综上,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和《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
6、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的议案》
经审慎判断,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情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二)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没办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三)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标的资产康恒环境100%股份权属清晰、完整,不存在抵押、质押、司法冻结或司法查封的情形;在有关规定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标的资产过户将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重大违反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7、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公司制定了《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提请各位监事并同意准予公告。
8、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
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经与各方沟通协商后,拟定了附生效条件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提请各位监事审议批准签署。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公司已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会计师”)担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拟置入资产及上市公司备考财务信息的审计机构,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拟置出资产的审计机构,聘请坤元资产评定估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元评估”)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置入资产及拟置出资产的评估机构,聘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协助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宜。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审计报告与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天衡会计师对拟置入资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8)02114号)以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天衡专字(2018)01080号);同时,公司按备考合并报表财务基本假设和编制基础编制了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天衡会计师对公司编制的备考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核并出具《备考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18)02115号)。
坤元评估对拟置入资产做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定估计报告》(坤元评报〔2018〕405号)。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拟置出资产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18GZA30170号)。
坤元评估对拟置出资产做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定估计报告》(坤元评报〔2018〕402号)。
11、审议通过了《关于评估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选取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的议案》
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公司聘请坤元评估分别对拟置入资产、拟置出资产进行了评估。目前,坤元评估已出具《资产评定估计报告》(坤元评报〔2018〕402号、坤元评报〔2018〕405号)。
本次评估机构坤元评估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人员与公司、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坤元评估对拟置出资产和拟置入资产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真实的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资产评定估计的目的是确定拟置出资产和拟置入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作为本次交易定价的参考是依据。坤元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拟置出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拟置出资产的最终评估值;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对拟置入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采用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拟置入资产的评估值。本次资产评定估计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评估准则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本次交易中的拟置出资产和拟置入资产的定价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确认的评估值为基础,评估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另外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长期资金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的要求,赞同公司制定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
13、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
1、四通股份于2018年5月24日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披露公司正在筹划收购事项,经初步测算,该股权收购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为保证公平信息公开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异常波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5月24日(周四)起停牌。
2、2018年5月31日、2018年6月7日、2018年6月14日、2018年6月21日,公司分别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
3、2018年6月23日,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继续停牌的公告》,披露公司由于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尽职调查、审计及评估工作尚在进行中,交易方案所涉及相关事项仍需商讨、论证和完善的原因未能按期复牌,为确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障工作顺顺利利地进行,维护投资者利益,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6月25日起继续,预计连续停牌时间不超过1个月。
4、2018年6月28日、2018年7月5日、2018年7月12日、2018年7月19日,公司分别发布《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
5、2018年7月24日,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继续停牌的公告》,披露公司由于重大资产重组较为复杂、涉及相关事项较多、规模较大,标的资产的尽职调查、审计及评估工作尚在进行中,交易方案所涉及相关事项仍需商讨、论证和完善的原因未能按期复牌,为确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障工作顺顺利利地进行,维护投资者利益,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7月24日起继续,预计连续停牌时间不超过1个月。
6、2018年7月26日、2018年8月2日、2018年8月9日、2018年8月16日,公司分别发布《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
7、2018年8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草案及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其他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本次重组相关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基于上述,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信息公开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备、合规。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以及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信息公开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公开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以及连带责任。
1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豁免磐信昱然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义务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公司以其持有的截至2018年3月31日(评估基准日)除现金人民币0.4亿元、瓷土采矿承包经营权形成的其他流动负债和递延收益以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与交易对方磐信昱然、龙吉生、朱晓平、卓群环保、康驭投资、祺川投资、康穗投资、李剑云、李舒放、张灵、高宏所持康恒环境100%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并通过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购买置入资产超出置出资产定价的差额部分。磐信昱然为康恒环境控股股东。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磐信昱然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磐信昱然将持有公司502,386,781股股份,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的44.9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磐信昱然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对增强公司纯收入能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具备极其重大意义,并且磐信昱然承诺自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获得的股份于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认购的公司股份,故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磐信昱然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
1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合法、高效地完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一切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方案;
2、授权董事会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情况和市场情况,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全权负责办理和决定这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具体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详细情况确定或调整相关资产价格、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等;
3、授权董事会应审批部门的要求或根据监管部门出台的新的相关法规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来相应调整,批准、签署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一切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协议和文件(包括其修订稿);
4、授权董事会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办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申报事项;
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授权董事会依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际结果和相关情况,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资产过户等必要手续;
6、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新增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7、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8、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若公司已在该期限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核准文件,则该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日。
1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有关标准的说明的议案》
因筹划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经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5月24日开市起停牌。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公司停牌之前股票交易是不是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有关标准事宜作以下说明:
因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于2018年5月24日开市起连续停牌,公司本次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即2018年5月23日)股票收盘价为10.03元/股。公司本次停牌前第21个交易日(即2018年4月23日)收盘价为9.49元/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告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即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5月23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累计涨幅为5.65%。同期上证综指(000001.SH)累计涨幅为3.29%,同期证监会制造业指数(883003.WI)累计涨幅为4.93%。在剔除大盘和同行业指数因素影响后,公司股票收盘价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告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为2.57%。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的规定,剔除大盘和同行业指数因素影响,即剔除上证综指和证监会制造业指数因素后,公司股票价格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二十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未构成异常波动情况。
17、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置出资产交割前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关于拟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置出资产交割前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全文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根据《证券法》第 68 条、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监事在全方面了解和审阅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后,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每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本报告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内容详见2018年8月23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的《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监事会同意对外报出《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利用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8年7月24日、2018 年8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蔡镇城、蔡镇茂、李维香、蔡镇锋、蔡镇通、蔡镇煌、蔡怿旬、蔡怿烁、黄奕鹏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做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做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做投票的,投资的人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能够正常的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互联网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需提前登记确认。具体事项如下:
2、登记地点:广东省潮州市火车站南片B11-4-1地块公司二楼,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方式: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或通过传线)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
注: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如通过传真方式办理登记,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
4、参会时间:凡是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到会登记的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3、 联系地址:广东省潮州市火车站南片B11-4-1地块二楼,董事会办公室,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9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收购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股权,经初步测算,该股权收购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8-029号),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异常波动,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5月24日(周四)起开始停牌,连续停牌不超过一个月。公司于2018年6月23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6号),经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6月25日起继续停牌,预计连续停牌不超过一个月。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6号),经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7月24日起继续停牌,预计连续停牌不超过一个月。
2018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并于2018年8月23日在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刊登了相关公告文件。
根据有关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需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进行事后审核,公司股票将暂不复牌,待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且公司予以回复后,公司将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规定复牌。
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长期资金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长期资金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股份”或“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现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一)重大资产置换;(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三)股份转让。前述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股份转让互为前提。若任何一项交易因未获得批准或因故无法付诸实施,其他两项交易均不生效或不予实施。
上市公司拟将截至评估基准日除保留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与负债作为置出资产,与上海磐信昱然环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磐信昱然”)等11名交易对方持有的康恒环境100%股权中的等值部分进行资产置换。保留资产包括:四通股份拥有的现金人民币0.4亿元、瓷土采矿承包经营权形成的其他流动负债和递延收益。
根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元评估”)出具的坤元评报〔2018〕402号评估报告,以2018年3月31日为基准日,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本次交易中拟置出资产评估值为81,546.85万元。
根据四通股份于2018年4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和2018年5月4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四通股份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现金分红总额为1,333.4万元。2018年5月23日,上述现金分红实施完毕,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相应扣减实际现金分红金额后,最终作价为80,213.45万元。
根据坤元评估出具的坤元评报〔2018〕405号评估报告,以2018年3月31日为基准日,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本次交易中拟置入资产评估值为850,005.94万元。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中拟置入资产作价850,005.94万元。
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拟置入资产与拟置出资产交易作价的差额部分由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自康恒环境全体股东购买。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中拟置出资产最终作价80,213.45万元,拟置入资产最终作价850,005.94万元,两者差额为769,792.49万元。
这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9.0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前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新增股份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亦将作出调整。
上市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蔡镇城、蔡镇茂、李维香、蔡镇锋、蔡镇通及其一致行动人蔡镇煌、蔡怿旬、蔡怿烁分别向交易对方拟设立的合伙企业转让2,171,173股、2,165,077股、2,165,077股、2,165,077股、2,165,077股、2,165,077股、168,721股、168,721股,合计13,334,000股四通股份股票。磐信昱然等11名交易对方同意将与上市公司做资产置换取得的拟置出资产交由上市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接,作为交易对方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受让13,334,000股四通股份股票的交易对价。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康恒环境100%股权,上市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将变更为磐信昱然,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产业基金”)控制磐信昱然,但是中信产业基金无实际控制人,从而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交易后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情况(一)本次交易对公司当期每股盈利摊薄的影响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有所增加。尽管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评估机构对康恒环境未来业绩进行了客观谨慎的预测,并且上市公司与补偿义务人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约定了盈利承诺及业绩补偿安排,但仍不能完全排除康恒环境未来盈利能力没有到达预期的可能。在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的情况下,如果2018年上市公司业务未能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上市公司每股盈利指标将出现下降的风险。
基于上面讲述的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上市公司测算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该测算不代表上市公司对2018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来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来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具体假设如下:
(1)假设上市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此假设仅用于分析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上市公司对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本次重组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终完成时间以经全部核准程序后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上市公司及康恒环境所处市场情况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假设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净利润与2017年度金额一致;假设康恒环境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净利润为本次评估收益法评估预测数;
(4)假设上市公司2018年、2019年不存在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对股份数有影响的事项;
从上表测算能够准确的看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增厚上市公司的每股盈利,不存在摊薄当期每股盈利的情况。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升了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上市公司将注入盈利能力更强、增长前景较好的业务,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将得到充分保障。
为防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能会引起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上市公司承诺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要营业业务将变更为发展前途良好、国内领先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上市公司将根据康恒环境所在行业的特点,继续执行并完善康恒环境的经营管理制度,形成更加科学、规范的运营体系,保持与客户的良好沟通,及时、高效完成康恒环境的经营计划及未来发展规划,加快战略转型步伐,加强资源整合力度,积极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逐渐完备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董事会能够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同时,上市公司将逐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上市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上市公司经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上市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根据国务院《关于逐步加强长期资金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明确的现金分红及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和投资者意愿,广泛听取投资者尤其是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三)上市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获得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本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本承诺出具之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够满足监管部门有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够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磐信昱然、对磐信昱然形成控制的中信产业基金承诺如下:
“本企业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本承诺出具之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够满足监管部门有关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5、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够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或“四通股份”)于2018年8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本次交易的总体方案如下: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一)重大资产置换;(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三)股份转让。前述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股份转让互为条件,任何一项不生效或因故无法实施的,其他两项也不生效或不予实施。
上市公司拟将截至评估基准日除保留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与负债作为置出资产,与上海磐信昱然环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磐信昱然”)等11名交易对方持有的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恒环境”)100%股权中的等值部分进行资产置换。保留资产包括:四通股份拥有的现金人民币0.4亿元、瓷土采矿承包经营权形成的其他流动负债和递延收益。
根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元评估”)出具的坤元评报〔2018〕402号评估报告,以2018年3月31日为基准日,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本次交易中拟置出资产评估值为81,546.85万元。
根据四通股份于2018年4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和2018年5月4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四通股份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现金分红总额为1,333.4万元。2018年5月23日,上述现金分红实施完毕,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相应扣减实际现金分红金额后,最终作价为80,213.45万元。
根据坤元评估出具的坤元评报〔2018〕405号评估报告,以2018年3月31日为基准日,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本次交易中拟置入资产评估值为850,005.94万元。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中拟置入资产作价850,005.94万元。
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拟置入资产与拟置出资产交易作价的差额部分由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自康恒环境全体股东购买。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中拟置出资产最终作价80,213.45万元,拟置入资产最终作价850,005.94万元,两者差额为769,792.49万元。
这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9.0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前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新增股份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亦将作出调整。
上市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蔡镇城、蔡镇茂、李维香、蔡镇锋、蔡镇通及其一致行动人蔡镇煌、蔡怿旬、蔡怿烁分别向磐信昱然等11名交易对方拟设立的合伙企业转让2,171,173股、2,165,077股、2,165,077股、2,165,077股、2,165,077股、2,165,077股、168,721股、168,721股,合计13,334,000股四通股份股票。磐信昱然等11名交易对方同意将与上市公司做资产置换取得的拟置出资产交由上市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接,作为交易对方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受让13,334,000股四通股份股票的交易对价。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康恒环境100%股权,上市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将变更为磐信昱然,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产业基金”)控制磐信昱然,但是中信产业基金无实际控制人,从而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更前,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为蔡镇城、蔡镇茂、李维香、蔡镇锋和蔡镇通,蔡镇煌、蔡怿旬、蔡怿烁为其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更后,上市公司将持有康恒环境100%股权,上市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将变更为磐信昱然,中信产业基金对磐信昱然形成控制,但中信产业基金无实际控制人,因此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更前,上市公司总股本266,680,000股,蔡镇城、蔡镇茂、李维香、蔡镇锋、蔡镇通、蔡镇煌、蔡怿旬和蔡怿烁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58,06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9.27%。蔡镇城、蔡镇茂、李维香、蔡镇锋和蔡镇通为上市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蔡镇煌、蔡怿旬、蔡怿烁为其一致行动人。除上市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无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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