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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转发教育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
来源:米乐网页版登录  发布时间:2024-07-07 18:32:30   浏览 919 次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转发教育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

  转发教育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转发教育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

  转发教育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转发教育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消防救援支队(大队),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消防救援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严防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消防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联合非学科主管部门建立完整部门定期会商、信息互通等机制,通过集中培训、上门指导等形式,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严格落实有关要求,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逐渐完备消防安全日常管理,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强化部门联合整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消防部门要会同非学科主管部门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常态化联合整治机制,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格局。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整改不到位或不能确保安全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结合“黑白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特别要抓住暑期关键时间节点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至少1次的消防安全联合大检查,及时有效地发现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各地要不停地改进革新消防安全宣传的方式方法,针对校外培训机构人员相对不稳定的特点,充分的利用各类网络新媒体平台、手机短信推送等形式多渠道广泛发布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消防安全提示,定期组织并且开展消防安全体验式、沉浸式宣传活动,慢慢地加强培训机构人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

  四、提升应急处突能力。各地有关部门要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制定完善消防应急处突制度,定期开展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消防安全演练,不断的提高防范和处置火灾等突发性事件能力,确保若发生火灾等事故,做到第一时间组织疏散人员、快速反应、科学应对、高效处置,将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降至最低,全力保障好师生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教育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严防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教育部会同应急管理部联合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以下简称《九项规定》),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双减”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协调指导,强化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联合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明确职责,督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管辖和服务范围内的校外培训机构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提示。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联合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完整定期会商、信息互通机制,组织并且开展联合检查和监督约谈。要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照《九项规定》开展自查自评,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整改风险隐患,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升本质安全。对存在突出安全风险隐患和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培训场所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整改不到位或不能确保安全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主购置合格的消防装备器材,组织并且开展检查巡查、隐患整改、设施维护、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工作。

  (二)全面落实火灾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制度,在公共区域明显位置应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三)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校外培训机构,在与产权单位签订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审批登记,设置在符合安全性能条件的固定场所。面向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场所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培训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宣传图示。

  (三)原则上不设置集体宿舍;确需设置时,应当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且不可以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建筑内。每室居住人数最多不允许超出6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

  (一)应当使用合格且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并敷设在难燃或不燃材料上。

  (二)厨房内使用管道燃气作为燃料时,应当符合燃气管理使用规定,并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厨房油烟机应当每日清洗,油烟道至少每季度由专业公司清理一次并做好记录。

  (三)培训时段内,不得动火动焊作业以及在建筑外部动火作业;其他时段动火动焊应当履行审批流程,并落实保护措施,安排专人监管看护。

  (四)开展物理、化学等特色培训的,应当严格遵守化学药剂操作使用有关规程。

  (一)安全地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转门、卷帘门、推拉门、折叠门和设置金属栅栏。

  (二)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当设置疏散灯具和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三)每间培训室、集体宿舍应当配备不少于2个应急手电,及与培训学员人数相当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并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三层及以上楼层宜配备逃生绳等避难自救器材。

  (四)集体宿舍中两个单床长边之间的距离不能小于0.6米,两排床或床与墙之间的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米。

  (一)每月及寒暑假、新班开课前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培训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巡查。重点检查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及电器使用管理等情况。

  (二)对检查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上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

  (三)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实行“报告、登记、整改、销号”闭环管理,并由具体实施人员签名存档备查。

  (一)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且每班不少于2人。

  (一)严格标准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并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标明使用方法。

  (二)场所内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设置具有集中平台或移动终端报警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全面检测1次,确保完好有效。

  (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工作人员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有条件的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每季度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开展不少于1次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演练。每半年或新班开课前组织对学生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主动向属地居(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报备所在位置、人数等基础信息,与周边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建立相互连通机制,及时处置初起火灾。

  (二)严禁在外窗、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或门禁等障碍物。

  (三)严禁擅自停用、关闭、遮挡消防设施设备,埋压、圈占消火栓,破坏防火分隔,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

  (四)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超负荷用电或改变保险装置,空调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外部电源线采用移动式插座连接,使用电烤炉、红外辐射取暖器、电热毯等电热器具。

  (五)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及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瓶车或充电。

  (六)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驱蚊,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本规定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主要是指设置在中小学校以外的,面向中小学生以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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